快乐8学籍管理

来源:快乐8文字作者:图片作者:时间:2023-11-06 08:36:16访问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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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领导、学工处及教务科研处领导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一年为期,期满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九月一日前,向系部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务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随同下一年级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一周内,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应填写《新生注册花名册》一份交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由学工处负责学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新生报到结束后,学工处对各班级提交的“新生报到信息登记表”、“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生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复查并归档各系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系新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采取学校、教学系两级分别复查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严格按照录取大表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个人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即两个“登记表”)对照的原则,对新生进行复查。

2、各系组织辅导员严格要求新生详细填写学生信息,并与其个人档案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家庭地址等关键词进行对照复查。

3、学工处负责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开学两周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然后到所在系班主任(辅导员)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虽然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和报到注册的均作无故未到校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学年。经过学校领导审批后,可以缓交,但必须交完学校规定的住宿费、书费等有关费用,视为待注册学生;如按申请缓交时间内交完学费,可以注册,取得学籍;如未能按申请缓交时间内交完学费,不能注册,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凡注册的在籍生,由教务科研处根据录取新生名单顺序编排学号(学号由年级、专业、教学班、学生顺序号等数组成)。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发放。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也是参加学校各种考试的身份证明,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不得涂改、污损,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学生本人持登有声明的报纸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发学生证手续。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提出,系主任审定(统考课程由教务处审定)。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增加考核时间,应由主管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的考核一般在统一时间内进行。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与记载,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平时上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的60%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取百分制、五级制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不带小数点)记分。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及格70-79分中等,80-89分良好,90-100分优秀。五级制的百分制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教师评分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分数。同一课程,试题相同,不同教师评卷,应有标准答案和统一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快乐8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卫生室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练后,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1、上课学时数达不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2、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实验报告

3、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

4、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与平时成绩。如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重修的次数不能超过1次。重修不及格,可给予一次补考资格,选修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凡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不予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与平时成绩,补考成绩按60(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补考成绩大于60分的均按60(及格)记载成绩,小于60分的按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三周进行。学生补考必须在学校统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补考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记入学籍档案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补考或在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成绩评定结果(成绩册)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册交教务科研处、系、班主任(辅导员)各一份,并把学生成绩报送教务科研处,试卷由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缓考(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病假须有卫生室或市级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病病假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申请缓考,须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后补办无效。批准缓考的学生作自动放弃正常考试论处,但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正常补考。

缓考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若缓考成绩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可给予一次补考资格。但补考必须随下一年进行,不能单独补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补考不及格者;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记无效者;

()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第二十三条 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向学院缴纳重修学习费重修学习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不记实际分数。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新生入学期间不能办理转专业手续。我校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在每学期的第1617周提出申请。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我校在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身体条件达不到原录取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2.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需提供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医院的原始病历及相关证明);

3.专业录取人数少,报到率低,达不到开班条件,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4.因入伍、创业、身体健康等原因休学,复学时原就读专业已无后续班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5.有专业特长,可申请转入更有利于更能发挥个人特长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艺术类、体育类等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2.学生本人高考总分或分类考试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同类生源的最低录取分数,而且无专业特长;

3.未能通过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能力及职业适应性考核;

4.拟转入的系部没有足够的师资、实训条件等教学资源;

5.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但处分没有解除;

6已经有过申请并获得批准转专业的,不得再第二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 条转专业申请及办理流程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快乐8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就读系部、转入系部、教务科研处各存一份。

2.学生就读专业所属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3.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职业适应性等进行考核。

4.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领导审核。若同意接受,要注明转入的年级、专业及班级。

5.报送教务科研处审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要求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科研处审核。

6.教务科研处审核后,将申请转专业名单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7.教务科研处报送教育厅审查备案。

8.学生转专业申请通过教育厅审查备案后,教务科研处签发学生学籍异动文件。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提前批次并有特殊要求所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跨学科门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转入我校的学生,程序如下:

1.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应通过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书面与我校协商并提供转学相关审核材料给我校审核。

2.收到转出学校的商转函及相关材料后,我校招生办认真审查转出学校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转出学校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等材料。审查通过后,将学生转学材料转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后,由学校、拟转入系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学校教务科研处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盖有转出学校公章)上签署是否接收意见。

4.由我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转学相关备案材料;

5.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我校教务处办理学生入学手续。学生所在教学系负责安排学生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对于转出我校的学生,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一式五份);

2.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核学生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转学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3.转出学生所在教学系集体讨论研究,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表决结果记入会议纪要。

4.学校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

5.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表决结果记入会议纪要。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教务处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则分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由转入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转学相关备案材料(跨省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转学手续完备后,我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和电子学籍转移事宜。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5(应征入伍除外)。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7年但需学生提供有力的休学创业证据。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期限累计不能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除外)。休学期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或从开始办理休学手续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无故欠交学费超过三个月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除外),因病休学还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提出诊断意见,家长签署意见,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学校批准休学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于1周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1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有关证件(因伤、病休学学生应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并经学校卫生室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教务科研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保留学籍者,复学时亦照此办理。

2.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5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并经家长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或由系提出报告,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按下列办法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收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三个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毕业鉴定按个人总结、班级鉴定组织评语几个步骤进行。毕业学年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毕业。如有立功表现可作特殊处理,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课程),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规定一年时间内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注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另一专业某门课程者,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村提出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工作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科研处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办好离校手续,还清公物,文明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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