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05浏览次数:10

快乐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实干的教育工作队伍,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推进领导干部能能下,坚持实事求是、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遵循发展、为民、务实、清廉、团结公正的用人导向,着力决为官不正、为官不廉、为官不实、为官不为和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干部自觉践“三严三实要求, 推动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

本实施办法适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干部)。

本实施办法主要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任期届满离任、个人原因不能正履职调整、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昏庸懒散拖”干部、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

第六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退 休)手续。换届及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4年),即干部未超过56周岁。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于干部到龄前一个月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

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四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九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四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十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以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干部个人原因,自愿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干部因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一年(含)以上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三条因其他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履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第五章问责追究

第十四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或者学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 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 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其他给国家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二)除上述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发生窝案串案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拒不办理,对执纪执法机关检查发现并要求整改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拒不整改,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1. 法治观念淡薄,未经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或法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者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 抓作风建设不力,对学校党委作风建设要求不贯彻、不落 实,对干部队伍作风问题失察失教失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  之风整治不力,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3.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 例》,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跑官要官、拉 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4.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 束不力,甚至纵容、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影响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为较差等次的;

6.工作不严谨、不精准、不细致、不扎实,责任心不强,程序不规范,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定开展工作,出现严重错漏、重大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章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六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和大是大非面前立 场摇摆、态度暧昧,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重大突发事件和事关国家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 决定;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虚报业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不严格履行廉洁从政规定和改进作风有关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职权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特殊待遇的;

(六)宗旨意识淡薄,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对群众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政绩观严重偏差,违背客观规律,脱离工作实际,造成重后果的;

(八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部门工作或分管工作处于明显滞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称职及以上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十)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师德师风,诚信缺失,情趣低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十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督查、审计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 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学校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整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等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学校党委分管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校党委书面申请复核。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或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及所在部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被组织调整的干部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七章调整“昏庸懒散拖”干部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组织调整。

(一)政治麻木、德不配位。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理论学习流

于形式、弄虚作假;政治立场不坚定,不讲政治;遵守党的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影响。

(二)能力不足、才不适岗。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能力不足,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推进明显落后的;“等、靠、要、看” 思想严重,工作打不开局面,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攻坚克难能力不足,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善于听取意见,造成决策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不愿担责、履职不力。抓党的政治建设不力,所在部门忽视政治、不讲政治的现象比较突出的;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抓队伍建设不力,所在部门部干事创业激情缺乏、能力不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成恶劣影响的;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不力,基层党建工作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比较突出,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比较严重的;抓问题整改不力,对巡视巡察等反馈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

(四精神懈怠、作风不实。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思进取,不愿奉献;担当精神缺乏,不愿负责、不敢担责;形式主义严重, 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官僚主义严重,独断专行、作风粗暴。

(五)庸碌无为、业绩不佳。个人年度考核连续 2 年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 3 年排名靠后。

(六)具有其他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对“昏庸懒散拖”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降级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章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二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九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管理和支持帮助,教育引导其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把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严明工作纪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互通重要信息。通过年度考核、干部考察、谈心谈话、专题调研等途径,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强化跟踪管理。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组织上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 鼓励其继续努力工作。改进明显、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选拔使用,营造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

严格责任追究。组织部门要把推进导干部上能下工作作为一项经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加强督促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严格追究部门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二十九本实施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