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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事宜。因公务出国(境)的,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五条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管理。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党委组织部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管理。取得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在未出国(境)期间须将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持《快乐8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新的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若丢失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情况说明及遗失声明。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未上交或交回证件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校领导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报经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中层干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需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教职工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教职工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时,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应请假未请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出国(境)条件的。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七条教职工申请非节假日期间出国(境)必须先按照快乐8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部门负责人对申请人履行请假手续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九条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由党委组织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出国(境)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按考勤相关规定向组织部(人事处)报到销假。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学校按照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